申請設立律師事務所名稱預核準辦事指南 一、法定依據 (一)《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2016年9月6日司法部令第133號修正); (二)《律師事務所名稱管理辦法》(2010年1月4日司法部令第120號); 二、律師事務所名稱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律師事務所只能選擇、使用一個名稱。 (二)律師事務所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guī)范的漢字。 (三)民族自治地方律師事務所的名稱,可以同時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語言文字。 (四)律師事務所名稱應當由“?。ㄗ灾螀^(qū)、直轄市)行政區(qū)劃地名、字號、律師事務所”三部分內容依次組成。 (五)合伙律師事務所的名稱,可以使用設立人的姓名連綴或者姓氏連綴作字號。 (六)律師事務所名稱中的字號應當由兩個以上漢字組成,并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1、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有損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的,不尊重民族、宗教習俗的; 2、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其簡稱; 3、國家名稱,重大節(jié)日名稱,縣(市轄區(qū))以上行政區(qū)劃名稱或者地名; 4、外國國家(地區(qū))名稱、國際組織名稱及其簡稱; 5、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 6、漢語拼音字母、外文字母、阿拉伯數字、全部由中文數字組成或者帶有排序性質的文字; 7、“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中心”、“集團”、“聯(lián)盟”等字樣; 8、帶有“涉外”、“金融”、“證券”、“專利”、“房地產”等表明特定業(yè)務范圍的文字或者與其諧音的文字; 9、與已經核準或者預核準的其他律師事務所名稱中的字號相同或者近似的; 10、字號中包括已經核準或者預核準的其他律師事務所名稱中的字號的; 11、與已經核準在中國內地(大陸)設立代表機構的香港、澳門、臺灣地區(qū)律師事務所名稱中的中文字號相同或者近似的; 12、與已經核準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的外國律師事務所名稱中的中文譯文字號相同或者近似的; 13、其他不適當的內容和文字。 (七)律師事務所分所名稱應當由“總所所在地?。ㄗ灾螀^(qū)、直轄市)行政區(qū)劃地名、總所字號、分所所在地的市(含直轄市、設區(qū)的市)或者縣行政區(qū)劃地名(地名加括號)、律師事務所”四部分內容依次組成。 三、申報材料 (一)《律師事務所名稱預核準申請表》一式兩份; (二)擬設律師事務所設立人簡歷、身份證明、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復印件1份; (三)設立人原執(zhí)業(yè)機構所在地州、市司法行政機關為其出具的設立人近三年來未受過停止執(zhí)業(yè)處罰的證明1份。 特別提示:上述提交的申請材料中未注明復印件的,均需提供原件;所有復印件均需A4紙彩色影印并保持頁面清晰;所有提交的影印件均需提供原件由受理機關審核。 四、辦理程序 (一)申請:由設立人或者設立人指定的代表向省司法廳律師行政服務窗口提交申請材料。 在民族自治地方設立律師事務所的,申請名稱預核準的材料,應當先提交所在地州、市司法行政機關,經其審核后報送省司法廳律師行政服務窗口。 (二)受理:省司法廳律師行政服務窗口自收到名稱預核準申請材料之日起十日內進行審核,對于符合規(guī)定的備選名稱,提交司法部進行名稱檢索。 省司法廳律師行政服務窗口自收到檢索結果之日起七日內,根據檢索結果,向申請人發(fā)出《律師事務所名稱預核準通知書》;對所有備選名稱均不符合規(guī)定的,告知申請人重新選報名稱。 五、聯(lián)系方式及相關表格下載 聯(lián)系電話:省司法廳律師行政服務窗口:0871 641890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