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月7日電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中央預算單位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2020年版)》(以下簡稱《目錄及標準》),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2016年12月21日印發(fā)的《中央預算單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同時廢止。 《目錄及標準》對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和部門集中采購項目提出相關要求,明確了必須按規(guī)定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的貨物類、工程類和服務類目錄項目及適用范圍。 《目錄及標準》指出,除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和部門集中采購項目外,各部門自行采購單項或批量金額達到100萬元以上的貨物和服務的項目、12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目錄及標準》規(guī)定,政府采購貨物或服務項目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為200萬元。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按照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人民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