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條 土地經營權人有權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占有農村土地,自主開展農業(yè)生產經營并取得收益。第三百四十一條 流轉期限為五年以上的土地經營權,自流轉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土地經營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州司法局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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