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后,會引發(fā)哪些法律后果? 答:一是身份關系的恢復,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通俗理解即為“根本未結婚”。雙方此前以夫妻名義生活期間為同居關系。二是財產關系的重置,同居期間所得財產,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由法院根據(jù)照顧無過錯方為原則進行判決。三是同居期間所育子女適用法律不受影響,依舊適用民法典關于父母子女的規(guī)定。根據(jù)《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規(guī)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guī)定?;橐鰺o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孫建華 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