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23年9月3日,汪某與某婚介公司簽訂《委托征婚服務合同》,合同約定,服務期限為2023年9月3日至2026年9月3日,汪某支付會員服務費6980元。 簽訂合同后,婚介公司向汪某推送了5名會員,汪某與其中的2名會員進行過聊天。之后,汪某對婚介公司的服務不滿意,且認為婚介公司提供的是虛假資料,遂于2023年12月25日提出要終止合同,并要求婚介公司退還其服務費。 婚介公司同意解除雙方簽訂的合同,但不同意退還服務費,雙方經協(xié)商無果,汪某將該婚介公司起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汪某與被告婚介公司之間的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被告婚介公司向原告汪某推送了5名會員,汪某也與其中2名會員進行過聊天,婚介公司履行了部分合同義務。汪某對婚介公司的服務不滿意,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合同,婚介公司也同意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規(guī)定,法院對此予以支持。 法院認為,汪某在合同履行期內提出解除合同,屬于違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但本案中,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應予以調整,法院調整為服務費的20%,即1396元。對服務費,雙方只約定了總數為6980元,依據原告、被告雙方約定的合同履行期限為3年,可算出每天的服務費為6.374元,計算到合同解除之日為720.26元?!∽罱K,法院判決汪某與婚介服務公司簽訂的合同解除,婚介公司退還汪某服務費4863.74元。 【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法官提醒:征婚者在選擇婚介服務時,應當對婚介服務有合理的預期與定位。在訂立服務合同時,要注意會員具體權益內容,盡可能明確服務的具體細節(jié),從而實現對婚介服務機構的有效約束,在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要注意及時留存證據,以便維護自身權益。 (來源:《云南法制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