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刑一發(fā)(1991)18號 頒布日期:19910606 實施日期:19910606 頒布單位:最高法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為了貫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毒的決定》,及時嚴懲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等犯罪活動,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關于對于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判處死刑的案件的核準權,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得授權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行使的規(guī)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1991年6月4日第500次會議討論決定:自本通知下達之日起,云南省的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核準權(本院判決的和涉外的毒品犯罪死刑案件除外),依法授權由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行使。 特此通知,希即遵照執(zhí)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