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張某是某超市的一名保安。去年年初開始,超市發(fā)現張某脾氣暴躁,經常因瑣事與其他員工發(fā)生矛盾,有一次竟與一名顧客發(fā)生了口角,給超市造成了不好的影響,事后對張某進行了批評教育。結果,張某卻一直想不通,認為自己并沒有什么過錯。之后張某就經常無故遲到、早退,后來干脆不來上班。 超市認為,張某無故不來上班,等于單方主動解除了與超市的勞動合同,并以此為由將其除名。張某以超市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為由,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5000余元,獲得了勞動部門的支持。 超市負責人一肚子委屈,并十分不解。 分析 根據《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等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有三種,即勞動者單方面解除、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和雙方協(xié)商解除,并不存在自動解除的情況。 本案中張某雖然存在無故曠工等行為,但其并未通知超市要辭職,也就是說,超市不能將張某的曠工行為看作其主動辭職,更不是所謂的“自動解除”行為。超市正是有了張某自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誤解才有了后面將張某除名的行為,而且這種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也沒有履行相應的法定程序。 按照規(guī)定,勞動者如有嚴重違反規(guī)章制度的情況,用人單位想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一是經過調查核實,有充足的證據和理由,二是要公開透明,要及時明確的告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情況與信息。只有這樣,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才能被合法解除?! 。▌趧游鐖螅?/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