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知道錯了,當時是劉某賴在店里不走,沒辦法我才幫他做的”。舒某在法庭上懊悔地陳述道。90后的她因幫助他人變造國家機關印章,站在了被告席上。 案件的另外一名主人公劉某,是浙江省青田縣某村村民。 原來,在劉某所在村有一塊荒地,劉某認為該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是他的,但該土地一直被一養(yǎng)殖場占用,所以劉某要為此事維權。2013年4月初,劉某從農業(yè)局領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申請書,填寫后到鎮(zhèn)政府簽字蓋章。因該土地存有爭議,鎮(zhèn)政府工作人員未在該申請書上簽字蓋章。 劉某回到家,思來想去,終于想到一個“妙計”。他找來兩份蓋有該鎮(zhèn)政府印章的材料,從材料上剪下兩份該鎮(zhèn)政府印章的印形,后分別粘貼至兩份農村土地登記申請書上,然后想通過電腦PS,來個以假亂真。 于是,他乘車來到浙江麗水市區(qū),找了好幾家文印店,但聽了劉某的要求后都予以拒絕。而后,劉某找到該市某印務中心,該中心工作人員舒某接待了他,舒某聽了劉某的制作要求后,婉拒了劉某。劉某一時也想不出別的什么辦法,就賴在店里要求舒某幫忙制作。舒某忙完手頭的活后,接過劉某手上的農村土地登記申請書,按照劉某的要求,將兩份粘有從他處材料剪下政府印章印形的農村土地登記申請書掃描到電腦,之后利用PS修圖軟件將該申請書上的印章印文的顏色進行了調整,最后用彩色打印機打印出農村土地登記申請書彩印件交給劉某。 隨后,劉某將自己填寫好且蓋有政府紅印的農村土地登記申請書(實際系上述彩印件)遞交給農業(yè)局,要求農業(yè)局給其頒發(f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企圖通過上述方法騙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農業(yè)局在核查時發(fā)現了其中的問題。 而劉某將上述材料遞交給農業(yè)局后,左等右盼,還不見農業(yè)局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頒發(fā)給自己,于2013年8月30日一紙訴狀,以青田縣農業(yè)局沒有給予頒發(f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屬行政不作為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這一荒唐鬧劇最終引起公安機關注意,將劉某、舒某抓獲歸案。2015年5月18日,經物證鑒定所鑒定,劉某遞交給農業(yè)局的兩份農村土地登記申請書上的鎮(zhèn)政府紅色印文與相同時期該鎮(zhèn)政府的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蓋印形成。 青田縣人民法院對此案審理后,認定劉某、舒某非法變造國家機關印章的行為已構成變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一年;判處舒某拘役六個月,緩刑七個月。 ■以案釋法 偽造國家機關印章最高判十年 國家機關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證件是其在社會的一定領域、一定方面實行管理活動的重要憑證和手段。任何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都會影響其正常管理活動,損害其名譽,從而破壞社會管理秩序。變造國家機關印章罪是指對真實的印章利用涂改、擦消或拼接等方法進行加工、改制,以改變其真實內容,該行為侵犯了國家機關正常管理活動和信譽。犯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劉某為了讓爭議土地辦理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自作聰明,從其他材料中剪下政府印章的印形,并將它粘貼至其農村土地登記申請書上,并授意舒某將上述材料掃描到電腦,利用修圖軟件對印章印文的顏色進行修改,最后制作出蓋有政府紅印的農村土地登記申請書彩印件,試圖以假亂真,結果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最終得到了法律嚴懲。而舒某明知劉某在變造國家機關印章仍提供幫助,系劉某的共犯。法官表示,舒某的遭遇在讓人感到惋惜的同時,留給我們更多的是警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