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人員正在拆除亂建違章建筑 張悅 攝 “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采取停供水、供電等方式,迫使其履行相關行政決定”,按照國家《行政強制法》這一規(guī)定,云南省政府下發(fā)《關于修改有關行政強制部分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的決定》,對《云南省城市節(jié)約用水管理實施辦法》作出修改,取消其中規(guī)定的收繳居民水費可采取停供水辦法,以及日加收5%滯納金的規(guī)定,并從2012年元旦起執(zhí)行。 另外,刪除原來運政部門可暫扣無營運證“黑車”、強制戒毒所可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等規(guī)定。 據介紹,省法制辦會同相關部門,對截至2011年8月31日,省政府頒行規(guī)章和文件進行專項清理,做出了此次修改。共修改6件規(guī)章,修改2件文件。 收繳居民水費不得加收滯納金 省政府決定,對《云南省城市節(jié)約用水管理實施辦法》(1993年5月25日發(fā)布)中,不符合《行政強制法》內容的地方進行修改,包括刪去第六條第一款關于“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必須按規(guī)定期限繳納,逾期不繳納的,除限期繳納外,并按日加收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5%的滯納金”。 刪去第十三條第一款中的“直至停止供水”的規(guī)定,因這一規(guī)定與《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關于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的規(guī)定不一致。 無營運證“黑車”不得暫扣 刪去《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2011年5月6日公布)中,第三十一條第二款“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在實施監(jiān)督檢查過程中,對無車輛營運證又不能當場提供有效證明的載客營運車輛,可以予以暫扣,并出具暫扣憑證”的規(guī)定。 戒毒不得強制隔離 刪去《云南省強制戒毒所管理辦法》(1993年10月30日公布)第十八條中的“情節(jié)較重的,經強制戒毒所所長批準,予以隔離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強制措施”。 該辦法第十八條這樣規(guī)定:“被強制戒毒人員違反強制戒毒所所規(guī)所紀的,分別予以批評、教育、訓誡、責令檢查,情節(jié)較重的,經強制戒毒所所長批準,予以隔離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強制措施?!痹O定的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強制法》有關行政強制措施設定的規(guī)定不一致。 林地補償費每日3%滯納金取消 對《云南省林地管理辦法》(1997年3月31日公布)第二十一條進行修改。 該條款中:“不按規(guī)定支付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交納森林植被恢復費的,逾期1日加收3%的滯納金”的規(guī)定,修改為“依法予以追繳”。 刪去《云南省散裝水泥管理辦法》(1998年5月18日省政府令第60號公布)第二十條關于“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虛報散裝水泥量而漏繳專項資金或者逾期繳納專項資金的,由征收部門按日加收1%的滯納金”的規(guī)定,改為依法追繳。 水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強制封、拆地下水井 刪去《云南省地下水管理辦法》(2009年8月3日公布)第二十五條中的內容,即“逾期仍不封閉或者不拆除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封閉或者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探采礦權日2%滯納金取消 對《云南省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規(guī)定》(云政發(fā)〔2004〕211號)第十四條進行修改,該條原文為“未按規(guī)定及時繳納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的,由探礦權采礦權登記管理機關責令其在30日內繳納,并從滯納之日起,每日加收2%滯納金”的規(guī)定中,刪去“并從滯納之日起,每日加收2%滯納金”的內容。 農網還貸資金日2%。滯納金取消 將《云南省加強農網還貸資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云政辦發(fā)〔2008〕6號)第一部分第(五)項“云南電網公司和云南水利電力有限公司如延期繳納農網還貸資金,云南專員辦除責令按期足額繳納外,應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的規(guī)定,將“應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修改為“應當依法予以追繳”。 (楊理銳) (來源:昆明信息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