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子開到斑馬線前正好有行人在過馬路,很多司機并不會因此停車有的甚至還會加速通過。浙江海寧對此進行了集中整治,而一位車主不服被罰將當地交警大隊告上了法庭。6月11日,海寧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宣判,認為行人過斑馬線時,司機必須要停車讓行。車主敗訴。(6月13日《現代金報》) 斑馬線前,明明有行人在過馬路,而來往的車輛卻絲毫不見減速,呼嘯而過,驚起行人一身冷汗,這樣的現象,在中國的城市里可謂是司空見慣。尤其是隨著近年來城市機動車保有量呈現爆發(fā)式增長,這種現象也隨之變得越來越多。車輛駕駛人這種行為,既涉及到駕駛文明、生命安全意識,同時也涉及到對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遵守等等。 當浙江海寧這位司機也像其他司機一樣,在過斑馬線的時候不禮讓行人之后,遭遇了當地交警部門罰款100元,駕照扣3分的處罰。而不服處罰的司機先是向當地政府申請了行政復議,復議機關維持了原處罰決定之后,又向當地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把當初處罰他的交警部門告上的法庭,但最終還是被法院判決輸掉了官司。 公民因為執(zhí)法部門對自己的處罰不公而提請行政復議甚至是提起法律訴訟,體現了公民的維權意識和法律意識,是值得充分肯定的,但是行政復議和司法訴訟的結果卻等于是給所有的機動車駕駛員敲響了警鐘。因此從這個角度來說,車輛不禮讓行人被判罰具有法律上的樣本意義,而浙江海寧這位公民,無形之中等于是給我們上了一堂事關文明駕駛的文明課,也上了一堂事關法律法規(guī)的法律課。 按照原告的說法,當自己駕駛車輛通過斑馬線的時候,行人已經停在人行橫道上主動避讓車輛,因此他減速通過并無不妥。但是按照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條之規(guī)定: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也就是說,當行人已經站在斑馬線上,機動車只能停車讓行而不是減速通過,更不能讓行人給自己讓路。這位原告表示行人停在人行橫道上主動避讓車輛,所以自己就減速通過了,問題在于,行人停止過馬路,更多的不是“主動”避讓車輛,而是擔心自己的安全“被迫”避讓車輛。這位原告,無疑是搞反了其中的邏輯關系。 進而言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機動車“應當”停車讓行,不是可讓可不讓,而是必須要讓,“應當”就是“必須”。 所以當行人在斑馬線上時,機動車必須停下來讓行人優(yōu)先通過,以保護行人的生命權和健康權,否則就既是對行人健康權和生命權的一種漠視,也是對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一種漠視,理應接受法律的懲罰和道德上的譴責。 一起官司的輸贏算不上什么大事,如果通過這起官司的輸贏,能夠引起更多人的反思和警醒,能夠引導更多人文明駕駛,依法駕駛,把交通文明和交通法規(guī)放在一個更加重要的位置,你才是我們所最為期待的。(光明網 苑廣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