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 (記者郭超)昨日,國家旅游局發(fā)布《關于打擊組織“不合理低價游”的意見》,首次以文件形式定義了什么叫“不合理低價游”,并明確了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處理的標準。根據意見,旅行社提供的旅游產品價格,低于當地旅游部門的誠信旅游指導價30%以上的,即屬于“不合理低價游”。 組團社不向地接社付費屬“不合理低價游” 今年五一小長假過后,國家旅游局向不合理低價游“宣戰(zhàn)”。國家旅游局監(jiān)管司有關負責人表示,背離價值規(guī)律、明顯低于經營成本就算是“不合理低價”,但在此之前,如何界定并沒有明文規(guī)定。 昨日,國家旅游局發(fā)布意見,認定五種行為屬于“不合理低價游”,包括旅行社的旅游產品價格低于當地旅游部門或旅游行業(yè)協(xié)會公布的誠信旅游指導價30%以上的、組團社將業(yè)務委托給地接社履行,不向地接社支付費用或支付的費用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等。 提供“不合理低價游”旅行社和責任人都罰 意見還公布了對“不合理低價游”違法行為的處罰處理標準:一是對旅行社的處罰處理: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yè)整頓三個月,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處三十萬元罰款,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五倍罰款;列入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并轉入旅游經營服務信用檔案,向社會予以公布。 二是對旅行社相關責任人的處罰處理: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沒收違法所得,處二萬元罰款;被吊銷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的旅行社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員,自處罰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從事旅行社業(yè)務;列入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并轉入旅游經營服務信用檔案,向社會予以公布。 ■ 焦點 五種“不合理低價游” 1旅行社的旅游產品價格低于當地旅游部門或旅游行業(yè)協(xié)會公布的誠信旅游指導價30%以上的; 2組團社將業(yè)務委托給地接社履行,不向地接社支付費用或支付的費用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 3地接社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或支付的費用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旅游團隊的; 4旅行社安排導游領隊為團隊旅游提供服務,要求導游領隊墊付或向導游領隊收取費用的; 5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旅行社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其他“不合理低價”行為。 八條認定欺詐、強制購物標準 昨日,國家旅游局還在其官網發(fā)布了《關于打擊旅游活動中“欺騙、強制購物行為”的意見》,明確了八條認定旅行社、導游是否存在欺詐、強制購物的標準。 1旅行社未經旅游者書面同意安排購物的; 2旅行社、導游領隊對旅游者進行人身威脅、恐嚇等行為強迫旅游者購物的; 3旅行社、導游領隊安排的購物場所屬于非法營業(yè)或未向社會公眾開放的; 4旅行社、導游領隊安排的購物場所銷售商品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 5旅行社、導游領隊明知或應知安排的購物場所的經營者有嚴重損害旅游者權益記錄的; 6旅行社、導游領隊收取購物場所經營者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 7購物場所經營者存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情形的; 8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旅行社、導游領隊及購物場所經營者其他通過購物損害旅游者正當合法權益的行為。 ■ 提示 參團出游這些事要注意 ●出行選擇有資質的旅行社。選擇參團旅游的旅游者請務必留意組團社的資質,出境旅游要選擇具有出境旅游業(yè)務經營權的旅行社,赴臺灣地區(qū)旅游要選擇具有組織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qū)旅游業(yè)務資格的旅行社。 ●參團旅游簽訂旅游合同。旅游者參團旅游的,務必與旅行社簽訂旅游合同,明確約定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飲服務、購物次數及自費項目等。 ●購物時要求商店開具發(fā)票。發(fā)票應標明購買商品名稱、數量、單價,并加蓋商家發(fā)票專用章或財務章,以備退貨、投訴之用。 ●12301國家智慧旅游公共服務平臺已于9月20日正式上線運行,十一期間旅游者可撥打“12301”進行投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