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9年8月2日12時許,一輛轎車在香格里拉市上江鄉(xiāng)撲爬巖路段沖出公路墜入湍急的金沙江中,騎著摩托車經過事發(fā)地的上江鄉(xiāng)農業(yè)綜合服務中心職工包國濤發(fā)現后,立即報警并用繩索展開施救,成功將4名遇險人員救上岸。包國濤的事跡被州內各媒體廣泛宣傳報道,后經迪慶州見義勇為協會積極向云南省見義勇為基金會推薦申報,2020年1月19日,包國濤同志被云南省人民政府授予“云南省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稱號,頒發(fā)獎章和榮譽證書并獎勵10萬元。 分析:見義勇為行為受法律保護,依據《云南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給予表彰獎勵。該條例所稱的見義勇為是指非因法定職責或者法定義務,為保護國家、集體利益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不顧個人安危,挺身而出,同正在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做斗爭、在發(fā)生自然災害或者安全事故時,搶險、救災、救人的行為。 法條:《云南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第十三條規(guī)定:對見義勇為人員,根據其貢獻大小,給予下列表彰獎勵:(一)有一定貢獻的,由縣(市、區(qū))社會管理綜合治理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授予“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群體、集體)”稱號,頒發(fā)榮譽證書,給予2000元以上獎勵;(二)有較大貢獻的,經縣(市、區(qū))社會管理綜治部門申報,由州(市)社會管理綜治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授予“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群體、集體)”稱號,頒發(fā)榮譽證書,給予1萬元以上獎金;(三)有重大貢獻的,經縣(市、區(qū))社會管理綜治部門逐級申報,由省社會管理綜合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授予“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群體、集體)”稱號,頒發(fā)獎章和榮譽證書,給予10萬元以上獎金;(四)有特別重大貢獻,犧牲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經縣(市、區(qū))社會管理綜治部門逐級申報,由省社會管理綜合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授予“見義勇為英雄(群體、集體)”稱號,頒發(fā)獎章和榮譽證書,由省、州(市)、縣(市、區(qū))共同以全省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為標準一次性發(fā)放獎金;其獎金的三級比例為省50%、州(市)35%、縣(市、區(qū))15%。(來源:州委普法辦 州司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