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至7月,被告人白某某、陶某某等人先后3次分別組織村民40-50余人攜帶砍刀和鋤頭等工具到某花木公司毀壞公司財物。經(jīng)鑒定,第一次受損財物價值人民幣56.5532萬元,第二次受損財物價值人民幣72.2435萬元,第三次受損財物價值人民幣2.841萬元。在白某某、陶某某等被刑事拘留期間,楊某某等30余名村民以到江城縣公安局討說法、要人等為由,不顧安保人員勸說,強行擠破鐵門沖入公安局,在公安局信訪室旁車輛通道上靜坐3小時左右,嚴重擾亂公安局正常辦公秩序。 江城縣人民法院根據(jù)查明的事實和證據(jù),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分別判處白某某等被告有期徒刑六年至四年不等的刑罰。 法條:該案件涉及到《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財物罪】,第二百九十條【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州掃黑辦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