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鄉(xiāng)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和加強城鄉(xiāng)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補助(以下簡稱“一補”)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fā)展,促進教育公平,根據《財政部 教育部關于印發(fā)〈城鄉(xiāng)義務教育補助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19〕121號)和有關法律制度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一補”資金,是由國家統(tǒng)一制定基礎標準,對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給予的生活費補助。 第三條資金管理遵循“城鄉(xiāng)統(tǒng)一、客觀公正、規(guī)范透明、注重績效、強化監(jiān)督”原則。 第二章 補助范圍、對象和標準 第四條 補助范圍是全省城鄉(xiāng)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和民辦學校。補助對象是在籍在校的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具體如下: (一)寄宿制學生。主要包括農村脫貧家庭學生、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農村低保家庭學生、農村特困救助供養(yǎng)學生四類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以及依據《云南省教育廳等六部門關于印發(fā)〈云南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的通知》(云教規(guī)〔2019〕3號)要求認定的非四類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二)非寄宿制學生。主要包括農村脫貧家庭學生、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農村低保家庭學生、農村特困救助供養(yǎng)學生四類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五條 補助標準按國家核定的基礎標準執(zhí)行,并根據國家政策變化和全省經濟發(fā)展狀況適時調整。 寄宿制補助標準,現(xiàn)階段為小學1000元/生·年,初中1250元/生·年;非寄宿制補助標準,現(xiàn)階段為小學500元/生·年,初中625元/生·年。 對8個人口較少民族(景頗族、布朗族、普米族、阿昌族、怒族、基諾族、德昂族、獨龍族)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在落實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費補助政策的基礎上,再按照250元/生·年的標準給予補助。對迪慶藏族自治州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按照高原農牧民子女補助標準進行補助。 第六條 根據《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云南省教育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云政辦發(fā)〔2020〕7號)精神,補助資金由中央與地方按照5∶5比例承擔。其中,地方承擔部分經費按照教育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要求,由省與州市分四檔按照比例分擔支出責任。 第三章 資金使用和管理 第四章 資金監(jiān)督和績效管理 第五章 附 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