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涉槍涉爆的有關規(guī)定 第三十條 違反國家規(guī)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jié)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條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被盜、被搶或者丟失,未按規(guī)定報告的,處5日以下拘留;故意隱瞞不報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guī)定的管制器具的,處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guī)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迪季軒) 來源:雪域清廉微信公眾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