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何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所稱的“脅迫”? 答: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十八條規(guī)定,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所稱的“脅迫”。(孫建華 整理) |
問:何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所稱的“脅迫”? 答: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十八條規(guī)定,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所稱的“脅迫”。(孫建華 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