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加強信訪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設,依規(guī)依法有序推進信訪信息系統(tǒng)互聯(lián)互通、信息共享。 各級機關、單位應當及時將信訪事項錄入信訪信息系統(tǒng),使網(wǎng)上信訪、來信、來訪、來電在網(wǎng)上流轉,方便信訪人查詢、評價信訪事項辦理情況。 第二十二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收到信訪事項,應當予以登記,并區(qū)分情況,在15日內分別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對依照職責屬于本級機關、單位或者其工作部門處理決定的,應當轉送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情況重大、緊急的,應當及時提出建議,報請本級黨委和政府決定。 (二)涉及下級機關、單位或者其工作人員的,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轉送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 (三)對轉送信訪事項中的重要情況需要反饋辦理結果的,可以交由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辦理,要求其在指定辦理期限內反饋結果,提交辦結報告。 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對收到的涉法涉訴信件,應當轉送同級政法部門依法處理;對走訪反映涉訴問題的信訪人,應當釋法明理,引導其向有關政法部門反映問題。對屬于紀檢監(jiān)察機關受理的檢舉控告類信訪事項,應當按照管理權限轉送有關紀檢監(jiān)察機關依規(guī)依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以外的其他機關、單位收到信訪人直接提出的信訪事項,應當予以登記;對屬于本機關、單位職權范圍的,應當告知信訪人接收情況以及處理途徑和程序;對屬于本系統(tǒng)下級機關、單位職權范圍的,應當轉送、交辦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并告知信訪人轉送、交辦去向;對不屬于本機關、單位或者本系統(tǒng)職權范圍的,應當告知信訪人向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提出。 對信訪人直接提出的信訪事項,有關機關、單位能夠當場告知的,應當當場書面告知;不能當場告知的,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但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不清的除外。 對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或者本系統(tǒng)上級機關、單位轉送、交辦的信訪事項,屬于本機關、單位職權范圍的,有關機關、單位應當自收到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接收情況以及處理途徑和程序;不屬于本機關、單位或者本系統(tǒng)職權范圍的,有關機關、單位應當自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異議,并詳細說明理由,經(jīng)轉送、交辦的信訪部門或者上級機關、單位核實同意后,交還相關材料。 政法部門處理涉及訴訟權利救濟事項、紀檢監(jiān)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事項的告知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