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條 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發(fā)現有關機關、單位存在違反信訪工作規(guī)定受理、辦理信訪事項,辦理信訪事項推諉、敷衍、拖延、弄虛作假或者拒不執(zhí)行信訪處理意見等情形的,應當及時督辦,并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對工作中發(fā)現的有關政策性問題,應當及時向本級黨委和政府報告,并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議。 對在信訪工作中推諉、敷衍、拖延、弄虛作假造成嚴重后果的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向有管理權限的機關、單位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對信訪部門提出的改進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責任的建議,有關機關、單位應當書面反饋采納情況。 (未完待續(xù)) 來源:新華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