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7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86號公布 根據(jù)2005年7月15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jù)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財產(chǎn)安全和經(jīng)濟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防汛抗洪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防汛工作實行“安全第一,常備不懈,以防為主,全力搶險”的方針,遵循團結協(xié)作和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原則。 第四條 防汛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實行統(tǒng)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各有關部門實行防汛崗位責任制。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部隊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 防汛組織 第六條 國務院設立國家防汛總指揮部,負責組織領導全國的防汛抗洪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 長江和黃河,可以設立由有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該江河的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機構)負責人等組成的防汛指揮機構,負責指揮所轄范圍的防汛抗洪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流域機構。長江和黃河的重大防汛抗洪事項須經(jīng)國家防汛總指揮部批準后執(zhí)行。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遼河、太湖等流域機構,設立防汛辦事機構,負責協(xié)調本流域的防汛日常工作。 第七條 有防汛任務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防汛指揮部,由有關部門、當?shù)伛v軍、人民武裝部負責人組成,由各級人民政府首長擔任指揮。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在上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和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執(zhí)行上級防汛指令,制定各項防汛抗洪措施,統(tǒng)一指揮本地區(qū)的防汛抗洪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辦事機構設在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城市市區(qū)的防汛指揮部辦事機構也可以設在城建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所轄范圍的防汛日常工作。 第八條 石油、電力、郵電、鐵路、公路、航運、工礦以及商業(yè)、物資等有防汛任務的部門和單位,汛期應當設立防汛機構,在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統(tǒng)一領導下,負責做好本行業(yè)和本單位的防汛工作。 第九條 河道管理機構、水利水電工程管理單位和江河沿岸在建工程的建設單位,必須加強對所轄水工程設施的管理維護,保證其安全正常運行,組織和參加防汛抗洪工作。 (未完待續(xù)) (來源:新華網(wǎ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