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在汛期,也可以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強制執(zhí)行;對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guī)定辦理。 當事人在申請復議或者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zhí)行。(未完待續(xù)) (來源:新華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