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先生在某網絡購物平臺的延保服務公司購買了為期3年的電視機延保服務。業(yè)務員銷售時稱,廠家保修期過后,該公司承保3年電視機維修服務,不需支付額外費用。 不久前,王先生因電視機故障報修,商家讓其承擔電視機寄修的來回運費,商家的要求合理嗎? 【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條規(guī)定,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應當按照所使用的詞句,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意思表示的含義。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詞句,而應當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行為人的真實意思。 該法第四百九十八條規(guī)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采用非格式條款。 當雙方就運費是否應包含在延保維修服務費中產生爭議時,出于合同目的,應認定維修中的往來運費理應包含在維修服務費中。據此,王先生可依據與網絡購物平臺延保服務公司簽訂的服務協(xié)議內容合同向該公司主張維修運費。 (來源:云南法制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