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24年9月10日9時許,因彭某家要辦孩子滿月酒席,彭某表哥謝某聯(lián)系周某把酒席需要的食材送到彭某家。周某將食材送達后,彭某約周某在家一起就餐,并與謝某共同飲酒。飲酒后,周某駕駛摩托車在返家途中發(fā)生單方肇事的交通事故,導致其當場身亡。 周某家屬起訴共同飲酒的彭某、謝某,認為其未盡到勸阻和安全保障的義務,要求彭某、謝某承擔30%的賠償責任,共計30余萬元。 本案中,周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過量飲酒可能造成的后果應當有預見能力,其放縱飲酒不僅存在過錯,而且過錯程度較高,在未有證據(jù)證明共同飲酒人存在強行勸酒、罰酒的情況下,對于損害后果的發(fā)生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確認彭某、謝某在周某飲酒期間盡到了提醒、勸告其適量飲酒,并勸阻周某酒后駕駛摩托車的義務,故彭某、謝某在本案中亦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綜上,法院根據(jù)各方過錯程度、飲酒行為與死亡損害后果等因素,與鄉(xiāng)鎮(zhèn)綜治中心、派出所、司法所共同進行調解。 經調解,雙方達成協(xié)議,由彭某、謝某給付周某家屬各項損失合計10萬元。 【釋法】1.什么是共同飲酒人之間的安全注意義務? 法律規(guī)定共同飲酒人之間有安全注意義務,該義務主要有以下兩種:一是提醒、勸阻、通知義務。二是幫扶、照顧、護送義務。 2.什么情形下共同飲酒人可能需承擔責任? (1)強迫性勸酒。(2)明知道對方不能喝酒仍勸酒。(3)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4)酒后駕車、劇烈運動未加以勸阻。在明知對方酒后駕車或酒后劇烈運動而不加以勸阻的情況下,發(fā)生交通事故或者人身損害,共同飲酒人有可能會承擔一定的責任。 3.若共同飲酒人有責任,該如何承擔責任? 共同飲酒引發(fā)醉酒身亡適用人身損害類的賠償規(guī)定,具體賠償項目參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醉酒者死亡給近親屬等造成巨大精神損害,近親屬亦可以依據(j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來源:《云南法制報》 記者 謝玉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