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三屆四中全會以后?,黨中央確定對公辦高等學校全面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并于1998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以法律形式明確了這一制度。至今,這一制度為高等學校保駕護航已20余年,不僅保證了高等學校的有效的管理,更為我國高等教育的發(fā)展做出了重大貢獻,證明了這一制度符合高校發(fā)展的要求,應該不斷堅持與完善。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fā)《關于堅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意見》,提出黨委統(tǒng)一領導學校工作、校長主持學校行政工作、健全黨委與行政議事決策制度、完善協(xié)調運行機制和加強組織領導五大項內(nèi)容,并要求各級各部門貫徹落實好此項工作。要充分理解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首先要明白這一制度的兩個內(nèi)涵: 第一,“黨委領導重在決策,校長負責重在執(zhí)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明確了高等學校黨委的領導核心地位,黨委負責把握學校發(fā)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校長是學校的法人代表,屬于執(zhí)行層,負責接受黨委的領導、執(zhí)行黨委的決定、把黨委的決定具體實施。 第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這就要求黨委在實行集體領導權的時候,也要充分保證校長的行政職權。 當前,有的高校存在決策不透明、不民主和黨委會與校長分工不明確的問題,高校行政決策不夠高效和準確,使得“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這一制度得不到有效的落實。為了更好的落實這一制度,應做好以下四個方面: (一)建立透明的議事機制。建立健全黨委會和校長辦公會的行政議事制度,議事制度要本著反應民聲民情的原則,切實加大重要決策和重要事物的透明度。 (二)加強溝通。領導班子成員之間應該加強溝通,特別是黨委書記和校長。建立定期協(xié)商溝通制度,切實加強班子成員的溝通,促進工作更為有序有效的開展。 (三)增強政治素質。?決策與管理的核心是人,領導班子的素質的高低直接影響了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能否有效執(zhí)行,所以要不斷加強領導班子的思想政治素質和組織能力的建設。? (四)建立健全教職工建言獻策的制度。高校的廣大教職工是高校工作能否順利開展的基石,學校領導班子應定期聽取教職工的意見與建議,并建立長效機制鼓勵教職工積極建言獻策,群策群力搞好學校的建設。(迪慶州銀監(jiān)局?吳曉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