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夏某穎為防止出租車司機、拼車司機拉走客源,糾集被告人宮某眾、丁某福、路某等人對巴彥縣鎮(zhèn)東鄉(xiāng)附近的客運線路進行看守,多次盤查、打砸過往出租車、私家車,并辱罵、恐嚇、毆打司機,嚴重擾亂經(jīng)濟、社會秩序,形成“惡勢力”。2017年7月至12月,共實施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10余起。 巴彥縣人民法院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以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夏某穎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3萬元;被告人宮某眾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丁某福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被告人路遙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夏某穎等4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條:該案涉及到《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州委普法辦 州司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