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浙江義烏犯罪嫌疑人邵某某系外貿從業(yè)人員,得知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暴發(fā)后市場急需口罩,便至義烏尋找貨源轉手賣出以賺取差價。2020年1月25日,犯罪嫌疑人邵某某先后兩次從田某某(另案處理)處購置劣質仿冒某知名品牌口罩共計2萬個,并將上述口罩銷售給犯罪嫌疑人毛某某,銷售金額18萬余元。犯罪嫌疑人毛某某通過微信又將該批口罩出售給他人,銷售金額20萬余元。案發(fā)后,涉案劣質仿冒口罩在運輸途中被截獲。經浙江省輕工業(yè)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國家紡織服裝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中心(浙江)檢驗,涉案口罩的標識、頭帶、過濾效率均不符合標準要求,系不合格產品。 法律鏈接: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guī)定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來源:正義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