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秦某利用自制灌裝工具非法生產(chǎn)假冒西鳳酒、五糧液白酒、飛天茅臺酒等“高檔酒”,并多次向外出售,涉案金額15萬余元。王某在明知秦某出售的是假酒的情況下,分兩次從秦某處購買22箱假酒出售,涉案金額16萬余元。另外,毛某也在明知是假酒的情況下,兩次從秦某處購買假酒向外銷售,涉案金額6萬余元。 秦某為達到獲取非法利益的目的,生產(chǎn)、銷售假酒,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第二百一十四條之規(guī)定,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王某和毛某為達到獲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在明知是假酒的情況下銷售假冒白酒,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之規(guī)定,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法條:《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假冒注冊商標罪】:未經(jīng)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缎谭ā返诙僖皇臈l【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shù)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來源:正義網(wǎ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