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鄧某是洋縣謝村鎮(zhèn)海蓮村七組村民,系危房改造戶。2020年5月22日15時許,村上組織人員在對王某之兄王某杰進行危房改造期間,王某杰及其家人不遵照危房改造方案,阻攔施工。 被告人王某對村干部及施工人員進行謾罵,董某出言制止,與王某發(fā)生爭吵,王某拿石頭朝董某撲打,王某母親鄧某抱住董某左腿,使董某倒地無法躲避。二被告人共同致董某胸部多發(fā)肋骨骨折,構成輕傷一級。洋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后,董某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賠償。 法院判決被告人王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被告人鄧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三個月;二被告人共同向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賠償各項經(jīng)濟損失合計27671.18元。 法條:根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來源:州委普法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