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guī)范上級機關和外來單位到我局視察、參觀、交流以及下屬單位和基層來人的接待工作,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我局的接待工作主要由辦公室負責(同時辦公室應指定專人負責)。各業(yè)務科室對口的省廳、外地、州或基層來訪,經(jīng)請示局領導批準后,可自行安排接待,也可由辦公室協(xié)助安排住宿、交通和餐飲事宜,各業(yè)務科室自行安排接待的,應將接待情況簡要告知辦公室。 第三條 接待工作要以熱情、誠懇、周到、適度和節(jié)儉為原則。接待人員應儀表端莊,語言文明,注重禮貌。 第四條 接待工作前要做好電話記錄,詳細記錄來訪時間、來訪人數(shù)、帶隊領導的姓名、職務、航班或自帶車的出發(fā)時間、來我州的任務和要求,住宿安排標準等。電話記錄或傳真應及時報局領導。副廳級以上的領導下來視察的應及時與政府接待辦聯(lián)系相關接待事宜。 第五條 辦公室應根據(jù)來訪人員情況及要求,認真組織好接待工作,妥善安排好匯報、座談、參觀及住宿、交通、餐飲和新聞報道等事宜。對重大接待任務(副廳級以上的領導下來視察的),應作出書面接待方案,報局領導審定。 第六條 凡需業(yè)務科室參與接待或匯報工作的,辦公室應提前與相關科室聯(lián)系,明確任務和要求,做好接待準備。 第七條 訪人員的住宿和餐飲除副廳級以上干部以外,應以中檔標準安排,外地、州或基層來訪的住宿費用原則上自理,如需我局支付的,應報局長批準。接待中住宿、餐飲和觀光等費用開支應指定專人負責,原則上應以現(xiàn)金支付,確需簽單需報局長批準。 第八條 根據(jù)來訪人員情況,安排接待用車。車輛使用僅限于城區(qū)內考察、觀光及車站、機場的迎送,如需出城區(qū)三十公里以外用車必須報局長批準后方予以安排使用。 第九條 來訪人員所贈禮品應作登記,經(jīng)請示局領導后在作處理。是否回贈禮品由局長決定,并由辦公室統(tǒng)一采購。 第十條 接待任務結束后,接待人員應視情況作必要的記錄并將接待資料歸檔。 第十一條 本《管理制度》自下發(fā)之日起實行,未盡事宜由辦公室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