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森林防火物資儲備制度,儲備必要的防火撲火物資,保證應對突發(fā)森林火災的需要。 第三十二條 全省森林火警電話為12119。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fā)現(xiàn)森林火災,應當立即撥打森林火警電話。接到報告的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立即核實情況,并迅速處置。 森林防火期內(nèi),各級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辦公室實行24小時全天值班制度,森林火災專業(yè)撲火隊實行24小時全天執(zhí)勤、備勤制度。 第三十三條 森林火情信息由各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歸口管理,抄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 對下列森林火災,應當立即報告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辦公室: (一)國界兩側(cè)5公里以內(nèi)的森林火災; (二)受害森林面積50公頃以上的森林火災; (三)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傷的森林火災; (四)威脅居民區(qū)(點)或者重要設施的森林火災; (五)2小時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災; (六)自然保護區(qū)、風景名勝區(qū)、城市面山的森林火災; (七)省、州(市)交界地區(qū)的森林火災; (八)需要省級支援撲救的森林火災。 (未完待續(x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