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假釋考驗期內的左某某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間,與黃某某、王某某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手段,在硯山縣維摩鄉(xiāng)多次實施故意傷害、尋釁滋事、敲詐勒索,擾亂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此外,黃某某、余某某等人還多次持刀傷人。案發(fā)后,公安機關從左某某等人家中查獲大量鍘刀、砍刀、關公刀、武士刀、藏刀、仿真槍、鋼管等工具。 硯山縣人民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依法撤銷對左某某的假釋裁定,以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判處左某某等被告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至一年七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至2萬元不等的刑罰。 法條:該案件涉及到《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罪】。(迪慶州委普法辦 迪慶州司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