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過這樣一起勞動合同糾紛:員工甲與公司乙協(xié)商解除勞動關系,但提出其已連續(xù)工作近3年,從未被安排休過年休假,故要求公司乙支付其上一年度應休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資。公司乙則認為,員工手冊明確,員工當年度未提出年休假申請或遲延休假申請,則視為自動放棄當年度的年休假,因員工甲未在上一年度提出年休假申請也未申請延遲休假,故年休假應“年底自動清零”,故公司無需支付應休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資。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公司乙關于未休年休假“年底自動清零”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規(guī)定,公司乙也未證明上一年度曾安排員工甲休年休假,亦無依據表明員工甲系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故支持了員工甲的訴請。 法律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xù)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來源:法治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