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女)與吳某(男)原系夫妻關系,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19年1月,陳某與吳某協(xié)議離婚,考慮到孩子日后的教育問題,吳某決定將自己婚前購買的房屋交由陳某和孩子居住。2020年,因雙方多次發(fā)生矛盾,陳某暫定在外居住。同年10月,吳某及父母搬入了案涉房屋并更換門鎖。 陳某認為,吳某與其父母的行為給自己及孩子造成租金損失,故訴至法院要求男方給付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期間的租金共計6.5萬余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離婚協(xié)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xié)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根據(jù)陳某與吳某簽訂的協(xié)議書,陳某對涉案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權,而吳某于2020年10月開始在涉案房屋居住,明顯侵害了陳某的權利,考慮到陳某、吳某缺乏共同居住的條件,本著照顧女方和孩子的原則,對陳某主張的租房費用,法院予以支持。據(jù)此,法院根據(jù)涉案房屋所在地段市場租金情況,酌情認定每月租金為3000元,租金給付期間為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判令吳某給付陳某租金3萬余元。吳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釋法:男女雙方簽訂的離婚協(xié)議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應當遵守,如未如約履行給對方造成損失則應承擔賠償責任。若當事人需要設立居住權,應在達成合意后及時前往不動產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確保自身的權利得以實現(xiàn)。 (來源:法治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