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非法集資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報備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 非法集資行為需同時具備三要件:一是“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guī)定”,即非法性;二是“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即利誘性;三是“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即社會性。 (孫建華 整理) |
根據《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非法集資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報備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 非法集資行為需同時具備三要件:一是“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guī)定”,即非法性;二是“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即利誘性;三是“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即社會性。 (孫建華 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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