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在網絡平臺上采用侮辱、誹謗方式侵害衛(wèi)國戍邊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構成犯罪并應承擔民事責任 一、基本案情 仇某在衛(wèi)國戍邊官兵誓死捍衛(wèi)國土的英雄事跡被報道后,為博取眼球,使用其新浪微博賬號“辣筆小球”(粉絲數(shù)250余萬),先后發(fā)布2條微博,歪曲衛(wèi)國戍邊官兵祁發(fā)寶、陳紅軍、陳祥榕、肖思遠、王焯冉等同志的英雄事跡和英雄精神。上述微博在網絡上迅速擴散,引發(fā)公眾強烈憤慨,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截至仇某刪除微博時,上述微博共計閱讀量20萬余次。江蘇省南京市建鄴區(qū)人民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認為應當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追究被告人仇某刑事責任,同時請求判令被告仇某通過國內主要門戶網站及全國性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二、裁判結果 江蘇省南京市建鄴區(qū)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仇某公然藐視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德,在網絡上采用侮辱、誹謗方式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節(jié)嚴重,構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仇某發(fā)表不當言論,褻瀆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應當承擔民事侵權責任。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被告人仇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仇某通過國內主要門戶網站及全國性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三、典型意義 “辣筆小球”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后的全國首案。本案依法認定仇某的行為構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通過科處刑罰,保護英烈權益,弘揚英烈精神,回應社會關切,發(fā)揮司法裁判教育、警示作用,具有首案引領意義。有助于推動社會公眾形成維護英雄烈士名譽、榮譽,嚴懲褻瀆、詆毀英烈言行的廣泛共識,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彰顯司法保護英烈權益、弘揚英烈精神的堅定立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