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23年9月19日,毛某的姐夫李某意外死亡。2023年10月12日至15日期間,毛某將李某之前放于其處的一張富源縣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信用卡交由張某,通過銀聯(lián)POS機刷卡套現(xiàn)的方式,先后分6筆套取現(xiàn)金201210元。其中,20萬元毛某用于償還債務,其余1210元用于支付刷POS機套現(xiàn)的費用。經民警電話通知,毛某于今年4月10日主動到富源縣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實供述了其盜刷信用卡的犯罪事實。4月12日,毛某的親屬退還富源縣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本金、利息、滯納金。 【釋法】富源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毛某的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3萬元。 信用卡詐騙罪侵犯國家對信用卡的管理制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對于“信用卡詐騙罪”有明確規(guī)定,有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使用作廢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惡意透支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shù)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沒收財產。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guī)定限額或規(guī)定期限透支,并經發(fā)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定罪處罰。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也屬于冒用他人信用卡。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關于信用卡的規(guī)定,既包括國際通行意義上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也包括不具有透支功能的銀行借記卡。 (來源:《云南法制報》 記者:甘仕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