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崔女士投保了自己所在保險公司的《樂享百萬醫(yī)療保險》,保險期限為1年,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為人民幣100萬元,每日住院補貼金額為人民幣500元。 投保后,崔女士因疾病先后住院治療35天,但保險公司卻未按合同給予住院補貼,故崔女士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保險公司給付住院補貼,共計人民幣17500元。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崔女士在保險公司投保了《樂享百萬醫(yī)療保險》,并足額繳納了保險費,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保險合同合法有效。保險條款中明確記載在保險期間內每日住院補貼500元,該條款是獨立條款,并未記載有其他附加條件,保險公司理應按照約定全面履行住院補貼義務,故判決保險公司支付原告崔女士住院補貼共計人民幣17500元。 釋法 根據(jù)民法典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同時,民法典還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jù)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本案中,崔女士與保險公司之間的合同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保險合同合法有效,保險公司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理賠義務。 (來源:法制日報) |